北京语言大学绩效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校审字〔202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审计监督服务,规范绩效审计工作,促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北京语言大学预算绩效管理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绩效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审计,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据有关法规和标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组织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经济性,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获得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物品或者服务及其他成果时所耗费的资源最少;效率性,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投入资源与产出成果之间的对比关系;效果性,是指经济活动目标的实现程度。
第三条 审计处依法独立开展绩效审计工作,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或聘请有关专家协助开展。
第二章 绩效审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求,综合考虑审计资源因素,对学校二级单位和有关专项项目开展绩效审计。绩效审计应当围绕单位职责、学校及部门发展规划或项目实施方案,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从绩效目标的设定、实施、完成、考核与评价等方面,综合审查教学、科研、条件保障等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第五条 绩效审计可以单独立项实施,也可作为预决算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建设工程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其他审计业务的重要内容融合开展。
第六条 绩效审计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有关活动的经济性审查与评价:资源投入与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
(二)有关活动的效率性审查与评价:资源投入与产出成果的对比分析;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与监控、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管理活动的有效性;
(三)有关活动的效果性审查与评价:教学、科研、条件保障等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绩效审计实施
第七条 实施绩效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确定绩效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处组成审计小组,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获取相关审计资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对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出评价。
第八条 审计组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应当综合运用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数据、访谈相关人员等方法,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绩效审计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第四章 审计评价标准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选择适当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应当具有可靠性、客观性和可比性。绩效审计评价标准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等规定;
(二)国家部门、行业组织公布的行业指标;
(三)学校及单位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
(四)同类指标数据;
(五)同行业的实践标准、经验和做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等方法。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应将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并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特点确定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应当根据审计目标和审计证据作出,可以分为总体评价和分项评价。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审计报告要内容完整、客观公正、表达清晰、结论合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绩效审计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基本概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审计结果,包括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五)审计意见及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合法性、合规性问题,应当侧重从绩效的角度进行定性,描述问题对绩效造成的影响,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长短期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审计建议。
第十六条 绩效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报校领导审定后,审计处出具正式绩效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绩效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并根据审计建议,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处以适当方式通报绩效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绩效审计结果抄送相关部门,作为预算安排和相关决策考核及问责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校2025年1月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绩效审计暂行办法》(校审字﹝2021﹞2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