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机构职能 |审计流程 |工作动态 |审计公示 |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资料下载
 
规章制度
机构职能
审计流程
工作动态
审计公示
政策法规
规章制度
资料下载
首页 >>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6浏览次数:字号:[ ]

北京语言大学文件

校审字〔2022〕5号 

关于印发《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

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各单位建设工程管理、防范建设风险、提高资源绩效,学校修订了《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经2022年第43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语言大学

                  2023年1月3日

  

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监督,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以各类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咨询、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建设风险、提高资源绩效,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

第五条  重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一般是指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算的各个阶段全部实施审计。学校对投资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500万元(含)以上修缮工程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学校认为需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可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六条  对非全过程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竣工结算审计。未经审计,学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财务结算手续。

对投资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非全过程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招标控制价审核。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有竣工决算审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应按要求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九条  对学校投资计划有关的业务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应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和付款审计等重点。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活动的审计与评价。

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等经济指标的审计与评价。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的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付款审计是指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对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及时将基建、修缮工程的年度项目计划及立项审批资料报送审计处,经审计处审核确认后,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  项目送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审计所需的资料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审核确认资料满足审计需求后开始实施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实施。审计处安排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并形成审计成果文件征求意见稿。

第十四条  审计成果。审计成果文件应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处对回复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

第十五条  审计整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计整改事项的实施,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依据《北京语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并由审计处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全过程审计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实施审计,不实行全过程审计项目,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实施审计。

第十九条  全过程审计、招标审计、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的各类审计事项,需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内控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事项的审计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审计处发出的审计通知书为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及实施过程中需审计发表意见的事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委托审计,审计处接受委托并审计完毕后,出具《审计咨询意见书》,审计处咨询意见均以书面《审计咨询意见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成果的客观与价值,审计处有权取得开展确认或咨询活动所需的全部资料,有权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访谈、询问等工作 。

第二十二条  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少报和漏报问题时,审计处和审计单位一般不予增量、补项。如确需补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责成施工单位编制量差表、补报结算书等文件,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复核并审批后,按结算送审程序补报结算资料。

第二十三条  所有送审资料,均应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以示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四条  委托中介机构承担项目的审计费或计费费率,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修缮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在申请立项的修缮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专项审计费用列入学校专项预算。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八条  健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处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主管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建立审计处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把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相结合。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审计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经审计处核查,若核查审减率过高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审计处应予以警告、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北京语言大学承担咨询、审计工作资格。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送审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回全部送审资料,并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管理部门存在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管理失职等行为或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支付结算款的,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校审字〔2019〕3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送:校领导

发:校内各单位

学校办公室                               2023年1月3日印发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网页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