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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01浏览次数:字号:[ ]

 

 

北京语言大学文件

 

校审字〔2022〕1号


关于印发《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学校修订了《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2022年第26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语言大学

                                         2022年9月5日

                                         

                                   

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教育部决策部署,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一)各单位(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领导兼任单位(部门)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经济活动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领导干部岗位性质、经济活动规模、重大项目数、资金资产资源量等因素,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不同类别的审计对象,可以采取不同的审计实施方式和报告形式。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人员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2名以上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七条  领导干部离任时,对审计期间不满1年的领导干部,根据管理监督需要,可以采取适当的审计监督方式。

第八条  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九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十条  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由校长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审计处、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按照《北京语言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执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当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十三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安排,党委组织部提出领导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依据建议名单,综合考虑以往年度审计情况、审计全覆盖要求等因素,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

(三)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四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联席会议和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经联席会议审议,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机关、教学科研等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管理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被审计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属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情况;

(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五)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对下属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被审计领导干部、班子成员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和校园网站上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反映问题渠道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审计处应当听取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包含涉密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及巡视、巡察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含数据库文件)、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通过审计处依规依法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纪检、巡察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对重要事项,根据需要,审计期间可向前追溯至业务发生日,向后延伸至现场审计日。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通过检查、分析、测试等执业程序,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在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基础上,编制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任中审计由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离任审计由被审计领导干部和现任领导干部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性、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处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审计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联席会议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处。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校长签发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简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意见和建议等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报学校主要领导,送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纪委办公室等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联席会议和学校党委报告,经批准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当视情况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等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八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审计发现的领导干部任职之前单位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问题,现任领导干部不承担责任;现任领导干部若继续沿用前任领导干部做法、不予纠正的,应对任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前任领导干部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被审计领导干部不予纠正,仍然延续执行该决策,造成学校利益损失,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等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若被审计领导干部予以纠正,或虽无法纠正,但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避免损失,可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工作要求和学校重大财经政策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学校、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联席会议等汇报相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任期内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离任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整改报告归入现任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和廉政档案。

第四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按照《北京语言大学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的要求实施整改,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北京语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校审字〔2016〕1号)同时废止。


 

(此件主动公开)

送:校领导

发:校内各单位

学校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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