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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废)
发布日期:2019-06-04浏览次数:字号:[ ]

 

关于印发《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学校制定了《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经2019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语言大学

                                 2019年5月23日

 

 

北京语言大学文件

校审字﹝2019﹞3 号

 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和校内各单位以各类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安防技防、校园管网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咨询、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和校内各单位规范工程管理、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建设风险、提高资源绩效,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 审计方式和审计重点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方式

    一、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一般是指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到竣工结算的各个阶段全部实施审计。投资金额在学校批准应实施全过程审计资金起点以上的建设工程或学校认为需重点监督的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

    二、建设工程招标阶段审计。一般是指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合同签订提供的咨询服务。投资金额在学校批准应实施招标阶段审计资金起点以上且未列入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据实际情况,可对招标阶段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实施审计。

    三、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一般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价款结算前,对建设工程结算文件进行审计。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四、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有竣工决算审计要求的建设工程,应按要求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五、建设工程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审计范围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业务和管理活动。

    六、对学校投资计划有关的业务事项,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六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招标阶段审计的资金起点数额,由审计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报请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应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和付款审计等重点。

    一、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活动进行审计与评价。

    二、造价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等经济指标进行审计与评价。

    三、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的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审计与评价。

    四、付款审计是指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对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用款拨付审计。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基本程序

    一、审计准备。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及时将基建、修缮工程的年度项目计划及立项审批资料报送审计处,经审计处审核确认后,予以立项。

    二、项目送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审计所需的资料送达审计处,审计处审核确认资料满足审计需求后开始实施审计。

    三、审计实施。审计处安排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审计,并形成审计成果文件征求意见稿。

    四、审计成果。审计成果文件应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审计处对回复意见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出具正式《审计意见书》。

    五、审计整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计整改事项的实施,审计处对整改落实情况实行跟踪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向校领导汇报审计整改督查和审计结果运用的整体情况。

    六、审计档案立卷归档。依据《北京语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由审计处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全过程审计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实施审计,未实行全过程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北京语言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全过程审计、招标阶段审计、竣工结算阶段审计过程中的各类审计事项,需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委托审计处实施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及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事项的审计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审计处发出的审计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立项、审批及实施过程中需审计发表意见的事项,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提前委托审计,审计处接受委托并审计完毕后,出具《审计咨询意见书》。

    第十三条 为保证审计工作成果的客观与价值,审计处有权取得开展确认或咨询活动所需的全部资料,有权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事项的情况说明并配合开展相关的访谈、询问等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审计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章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施工单位如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送审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回全部送审资料,并由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审计处应及时出具审计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泄露审计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成果文件经再核查,若核减率高于5%以上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审计处应予以警告、扣减或追回服务费用、取消其在北京语言大学承担审计任务资格等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过程中发现工程管理部门存在徇私舞弊、违纪违法、管理失职等行为或违反规定程序擅自支付结算款的,审计处应及时报告学校,对相关责任人建议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审计费用

    第二十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全过程审计、招标阶段审计、竣工结算阶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项目的审计费或计费费率,依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规定》列入建设成本;修缮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费用,在申请立项的修缮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审计费用列入学校专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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