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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5-12浏览次数:字号:[ ]

  

北京语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校审计字〔2016〕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保证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北京语言大学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主要由包括审计业务档案(以下简称业务档案)和审计管理档案(以下简称管理档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等活动。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后,应当及时收集审计档案材料,按照立卷原则和方法进行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和定期归档。

  第五条 审计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确定的立卷人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项目终结后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六条 审计人员立卷时,应当遵循按性质分类、按单元排列、按项目组卷原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章 业务档案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档案材料的保存价值和相互之间的关联度,以审计报告相关内容的需要为标准,整理鉴别和选用需要立卷的审计档案材料,并归集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的文件归档范围:

  (一)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正式稿、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处理意见等;

  (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等;

  (三)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实施方案、项目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计调查记录等;

  (四)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十三条 财务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专项审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是:

(一)领导对审计事项的批示;

(二)审计委托书;

(三)项目审计方案;

(四)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

(五)审计通知书;

(六)审计工作底稿和调查记录;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八)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

(九)审计报告正稿;

(十)审计意见书;

  (十一)审计建议书;

  (十二)审计整改报告;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工程类审计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是:

(一)送审委托书及承诺书;

(二)中标通知书、中标概算;

(三)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四)工程结算书;

(五)竣工验收报告;

(六)审计意见书;

(七)审计报告正稿;

(八)会议纪要;

(九)全过程跟踪审计相关资料;

(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管理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档案,按照文件或事项归类,主要由规章制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重要会议记录、请示及批复等组成。

  第十六条 审计管理档案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是:

  (一)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

  (二)本校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计工作计划、总结、重要会议记录;

  (四)向上级请示及批复;

  (五)参加上级审计工作会议带回的文件材料;

  (六)审计工作统计报表;

  (七)审计年鉴及大事记;

  (八)其它资料。

第五章保管与使用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主审人应当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对审计项目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按《北京语言大学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归类整理。所有须归档的审计文件材料(包括相应电子版本)交兼职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依照校档案馆有关规定进行集中编目并移交。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人员,审计部门以外的单位不得查阅。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处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语言文化大学审计处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审计处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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