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每年年初根据学校领导的意见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2.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安排或校领导及上级审计部门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明确审计人员的分工,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审计的目的、要求、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3.根据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审计人员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开始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在审计工作中,必须认真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向有关人员调查情况时,需有两名审计人员在场。调查的题目应具体、明确,谈话记录要准确无误,最后由被调查人亲自审阅并签字盖章,需同时索取证明材料的,应由提供人签字盖章。
6.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领导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7.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
8.被审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书面提出,校领导应在20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如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审计处对校领导的决定仍有异议,可按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提请复审。
9.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在接到审计意见书后,应按审计的要求和时间,认真加以研究落实整改。审计处要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
10.实行审签制度的审计事项,后续审计和审计调查,其程序从简。
11.在审计事项结束后,主审人员负责整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